近來中國大陸立了一條有趣的法例。大致內容是如果產品不如廣告所說,那麼廣告代言人也要被告。
這個法例很有趣,第一,我第一次聽有國家立了類似的法例。第二,這法例顯示出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。
喜歡睇明星歌星到處皆有,以年青人為之最。但聽他們的話跟著去做卻不是一個普遍的行為,甚麼是好,甚麼不好,大家都會因著自己的需要及情況去作決定。
法例是對象是全國性的,這一條法例不就是正正證明中國的國民智商情況?連基本分析能力都不足,只會盲目接受代言人的說話就跟著去做,為自己作一個合適的決定也不會。說起上來,有點可笑但實可悲。
但最可悲還不至此,而是法例定明,若貸品出現問題,商人最高只需要賠產品價格"十倍"。
早前的問題奶粉事件,原來只需賠償十罐奶粉便可了事。哈!真精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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